不付扶養費 ,就不能看小孩嗎?
處理家事案件,總是會碰到夫妻離婚後,因雙方交惡,一方不願付他方小孩扶養費的情形。而有親權的一方,因為前妻/前夫不付扶養費,同樣也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形成「子女見不到父/母」,沒辦法同時享受父愛、母愛的窘境(子女是無辜的,真可憐!),久而久之,子女跟沒親權的父母一方,長大後越來越疏遠、甚至敵對。然而,不付扶養費 ,真的就不能看小孩嗎?
不付扶養費 ,前妻、前夫還是可以看小孩!
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屬品,阻礙父母一方探視的大人們常常不知道:依照法律規定,「父母有看子女的權利」、「子女也有看父母的權利」,這是兒童權利公約所明定的,也是「普世價值」。所以,就算夫妻離婚後一方不付扶養費,還是有可以見小孩的權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節錄):
「按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各有明文。次按父母子女親情乃屬天性,其相互間之會面交往係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係父母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同樣地,就算沒看到小孩,不能因此 不付扶養費 !
依法律規定,就算夫妻已經離婚,但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仍然存在,未成年子女有請求父母扶養的權利。縱使離婚有協議把親權給其中一方行使,不負親權的另一方仍有滿足子女被扶養的義務,也就是給付扶養費的責任。
因此,不要再認為自己看不到小孩,就可以不付扶養費了!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其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規定自明。故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共同保護教養義務,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意旨足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參照。
「對於子女之探視權,係父母之權利,亦為義務,此與扶養費之給付,並無對價關係,亦不得為同時履行抗辯之標的,抗告人應深自反省,自身之親子關係之問題何在,而非執此以為拒絕給付扶養費之理由,倘抗告人仍以傳統父尊子卑,甚至於付錢的是大爺之心態以對,甚至將一切過錯歸究於相對人丙○○,非但無解於抗告人目前面臨親子關係之窘境,恐更加劇親子關係之衝突。」
看不到小孩,要找到問題,真的不得已,循法律途徑解決
看不到小孩,原因很多,如果是因為自己沒給扶養費,就趕快給;如果是因為與子女關係不好,就想辦法修補;如果是因為前妻或前夫阻礙探視小孩,可以向律師、請求協助,請法院、社福團體介入,千萬不要誘惑孩子離家出走,否則可能觸法(延伸閱讀:刑法和誘罪構成要件 ?),還給孩子有享受父愛、母愛、無憂無慮成長的權利!
聖經說:「要愛人如己」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
聖經說:「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馬可福音 12:31),自己如果要單獨扶養小孩子,前妻、前夫卻不給扶養費,是不是很痛苦?同樣地,如果自己想看孩子,卻因為被前妻、前夫阻饒,看不到,會不會很痛苦?如果會的話,就負自己該負的義務和責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