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 保護令 ?
保護令 是指法院所核發保護特定人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命令。如果你或你所認識的人,現在正在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或急迫危險,千萬要認識並且考慮採用「保護令」這項制度,來保護你所愛的人。
※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法院的判斷標準:
「按家庭暴力之定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告訴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告訴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誰可以聲請 保護令?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現為夫或妻、前夫、前妻、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人、家長或家屬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現有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以及上述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家庭成員,一旦遭到具有以上身分的家暴行為,都可以聲請 保護令 。
此外,如果年滿16歲之人,受到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家庭暴力時,一樣也可以對施暴者聲請保護令!所以,面對恐怖情人的家庭暴力,雖然與對方沒有同居,還是可以聲請保護令,以防止將來到受害者在自己住所、工作地點、電話、訊息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產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保護令 的種類
為了因應「不同急迫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計保護令類型有3種,分別是:
①通常保護令
②暫時保護令
③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適用於受到「緊急」家庭暴力的情況可以聲請的保護令。比如說:家暴者現在正在不斷毆打家庭成員時,受害者可向警察機關、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告知有受到家暴的事實、證據,並請求協助自己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注意:受害者「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可聲請核發的內容(同暫時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緊急保護令的優點:
①受害者可以用「言詞」聲請,不須寫聲請保護令的書狀。
②相較於其他種類的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可以在下班時間聲請。
③如果法院准許,會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非常迅速。
④聲請緊急保護令如沒有聲請通常保護令,會自動視為有聲請通常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保護令的聲請)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緊急保護令的核發)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適用於:處於急迫危險(但不到緊急程度)的家暴受害者,受害者可以以書面資料聲請,並且法院可以不開庭只看書面資料(如:有記載家暴時間、地點、情況的暫時保護令聲請狀、驗傷單、家暴通報紀錄、受傷照片、含有傷勢或受暴影片的光碟)就核發「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可聲請的保護令內容(同緊急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暫時保護令的優點:
①暫時保護「可」不經法院開庭審理,就可核發,比起通常保護令算是相對快速。
②聲請暫時保護令如沒有聲請通常保護令,會自動視為有聲請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時效較短,為免家暴受害者可以再遭受長期侵害,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適用同時符合於「①已有家暴事實,且②有核發保護令必要」的情況。
通常保護令畢竟是長時間的保護令,需要開庭審理,不過,除了可核發保護令的內容如同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外,更多出:
①可以定出子女面「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②可以命家暴方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③可以命家暴方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④可以命家暴方完成「處遇計畫」(例如:家暴方要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來改善家暴者的行為。
⑤可以命家暴方負擔律師費用
此外,通常保護令的效期是自法院核發後2年內有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家暴被害人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而如果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大概一個月左右就會開庭審理,從分案到結案,平均是40多天(實際情況依各地區法院作業、案情繁雜而有不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保護令的聲請方式
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到警局報案、直接到法院提出聲請,或直接寫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需要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哪些可以當作聲請 保護令證據 ? 哪些單位可以幫助我?
哪些證據可聲請保護令?
答:報案文件、驗傷單(如果是遭受肢體或物理暴力有受傷,請務必趕快去醫院驗傷、拍照存證,越快越好!越快越好!越快越好!)、急診病歷、家庭暴力通報紀錄、受傷的照片、施暴當下的錄音或錄影(如果是對物品施暴,可拍下物品毀損的照片)、目睹家庭暴力發生的證人…,這些證據都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依據。
受到家庭暴力當下,千萬不要姑息隱忍!在保護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前提下,一定紀錄下家暴的時間、地點、樣態、證據,並勇敢地向政府機關(如:撥打110、113、向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 (局)處求助通報、跟別人(如:親人、朋友)、訴說,讓社會安全網來保護你!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此外,如果是要說明有親屬關係,也可提出戶籍謄本(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都可以單獨向區公所的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
到哪個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管轄法院)
①被害人的住居所地 或
②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的住居所地 或
③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保護令聲請之管轄)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保護令的費用
不管是聲請、撤銷、變更、延長保護令,都不用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保護令聲請之管轄)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