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我是責任制?責任制行業 責任制法規 ?
責任制行業 有哪些? 上班時老闆告訴我:你的工作是「責任制」,事情沒做完前不能下班,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是否是 責任制行業 (英文:Exempt Employee),符合勞基法規定才算!究竟 責任制法規 是甚麼呢?
勞基法 責任制行業 有哪些?
有人說: 餐飲業責任制 ?是這樣嗎?臺灣勞基法第84條之1針對哪些行業或職業屬於責任制有相關規定, 勞動部所公布的勞基法 責任制行業 如下(下表製表時間為2021年11月6日,會隨時間變動,為保險起見,請以勞動部網站為準),來找找看特定行業是否屬於責任制吧!
編號 | 核定工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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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
2 |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
3 |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
4 |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
5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
6 |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
7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
8 |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
9 |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
10 |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
11 |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
12 |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
13 |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
14 |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
15 |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 |
16 | 建築師事務所之工地監造人員 |
17 |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
18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
19 |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
20 |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
21 |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工地監造人員 |
22 |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
23 | 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 |
24 |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 |
25 |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
26 |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
27 |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船員 |
28 |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
29 |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 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
30 |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
31 |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
32 |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 |
33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
34 |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 |
35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 |
36 |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 |
37 | 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 |
38 | 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 |
39 | 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 |
40 | 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 |
41 | 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
42 | 漁船船員 |
43 |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
44 | 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 |
45 | 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 |
46 | 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 |
47 | 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之人員 |
48 | 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 |
49 | 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 |
50 | 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人員 |
51 | 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 |
除了要是勞基法上的 責任制行業 外,還須要具備這些條件才算數!
①要勞資雙方「書面」約定(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前段)
因此,如果只是老闆隨口說說,那麼也不符合「責任制」的要件!千萬要記得一定要有 書面 的 責任制勞動契約!
②約定內容不能損害勞工的健康、福祉(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後段)
例如,約定延長工時時間如果是在假日、休假日,甚或要讓女性在夜間工作,都不能讓勞工的健康或福祉受到損害。
※ 相關文章: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有哪些?
當然,超過約定的延長工時工作時間,一樣要依勞基法第24條給勞工「加班費」!
③約定內容要報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第1項)
當勞資雙方就責任制排除正常工時等事項約定完成後,記得要向當地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否則,如果沒有核備,依勞動部、行政法院和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這項約定不會認為被認為約定!勞資雙方不可不慎!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第1項(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 50-1 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相關定義):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註:勞動部前身)勞動2字第1010016422號函(節錄):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係允事業單位之特殊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依該條第2項規定,該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除應以書面為之外,尚應依該條第1項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6號行政判決:
「按勞基法就勞工各項工作條件所為規定,乃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為勞基法第1條所明定。而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勞雇雙方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關於上開工作條件所定最低標準之限制,足見勞雇雙方依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為約定對勞工個別權益影響至巨,使其工作條件甚至低於同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49條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放寬的標準,除抽象規定「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外,幾乎沒有限制。因此法律明定須在「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2項要件具備下,始不受同法第30條等規定之限制。」
責任制不等於老闆不用給加班費!
勞資雙方約定勞工屬於勞基法責任制,不是說勞工就要在非上班時間把事情做完就好而已,這只是勞工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基法的一般限制(如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但是但是,只要是超過雙方約定的延長工作時間,老闆一要要給員工加班費,否則就是違法,而有可能面臨最高100萬元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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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3號行政判決:
「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者,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亦有明定。又依同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同條第2項明定,上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復經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在案。準此,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對於休假日工作之另行約定,倘未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不生排除同法第37條規定之效力;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其工資應加倍發給,始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無違。」
責任制跟要不要打卡沒有關係
責任制只是勞資雙方約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而已,跟要不要打卡沒有關係唷! 不過,勞資雙方千萬都要注意打卡資料,確保勞工出勤紀錄是正確的,否則可能衍生其他不必要的麻煩!
聖經說:「求上帝指教我們怎樣數算自己的日子,好叫我們得著智慧的心」(詩篇 90:12)
願勞資雙方對責任制有正確的認識,凡事有智慧地依法而行,減少不必要的罰鍰、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