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費用 怎麼算?

打官司費用 怎麼算?

生活就是柴、米、油、鹽、醬、醋、茶,食衣住行育樂樣樣都要錢,去法院訴訟當然也不例外。 當事人常常問我:「律師, 打官司費用 怎麼算呢?」、「 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 ? 」、「 民事訴訟費用規則 」、「民事訴訟費用誰付是甚麼 ?」「 民事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民事提告費用 ?」。打官司要花的錢,取決於打什麼樣的官司!

打官司所需費用(1):裁判費+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又稱為「裁判費」,是要繳給「法院」的費用,可以包含: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而打官司所需費用,則會依民事、家事、刑事、行政訴訟有所不同。

如果是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

一、因「財產」產生紛爭的訴訟費用,依照「起訴時的財產價值」來計算費用(要由原告先支出),以下只針對一般通常打官司的情形作介紹(其他較為複雜者,礙於篇幅,請再諮詢律師):

編號訴訟標的費用部分裁判費徵收
1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210萬元~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3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41000萬元~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51億元~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610億元以上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參考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而如果是被告提出的反訴,如果不符合法定不用徵收裁判費的要件,也要由反訴原告在提出反訴時繳納裁判費!(延伸閱讀:反訴裁判費【民事反訴要繳費嗎】

如果懶得算或不會算沒關係,司法院有提供: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Web版計算程式」,點擊該連結後,就可以輸入金額試算打官司費用( 民事提告費用 )囉!

另外,如果是「聲請案件」(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參與分配…)或「強制執行」案件,則費用的計算,可以對照以下連結: 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二、此外,如果訴訟中有傳喚證人、或聲請鑑定等費用,也會需要聲請的一方來先行墊支。

三、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民事提告費用),如果原告勝訴確定(定讞)後,會要由被告來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打官司費用
打官司費用 不少,有時無益的訴訟就是一直再浪費錢…

 

四、如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參考另篇文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省錢】

五、有些家事程序是不需要費用的,例如: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聲請、家事暫時處分

(關於民事保護令的介紹,可參考:保護令是甚麼? 保護令種類?【防治家暴】

而有些家事程序是則是要費用的,如:聲請監護宣告費用是壹仟元(+精神鑑定費用)

 

★延伸閱讀:遺產分割裁判費 怎麼算?【遺產分割訴訟】

 

如果是「行政訴訟」,因為涉及到人民跟國家間的訴訟,所以費用比較固定:

一、如果是到「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的案件:
「通常案件」費用是4000元,簡易案件費用是2000元,再審程序也相同,如果是「聲請案件」的費用是1000元;

二、如果是要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案件:
「通常案件」費用是6000元,簡易案件費用是3000元,再審程序亦同,抗告費用則是1000元。

詳細費用價目表可參考以下司法院的連結: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

三、如果原告最後勝訴確定(定讞),訴訟費用將由被告也就是國家來負擔。

行政訴訟法第98條(裁判費以外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如果是「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不收訴訟費用, 刑事提告費用 是不需要的。被告當然也不需要支付訴訟費用。

(由於國家壟斷了刑罰權的訴追、行使、人民的人身自由,與公益極度相關,所以沒有收取訴訟費用)。

但目前國家有在研議是否收取若干費用,以防止濫訴、浪費司法資源的情形發生。

 

打官司費用(2):律師費

律師費,原則上不算是訴訟費用。

因為,目前只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審(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程序強制要求強制委任律師,因而律師費可以屬於訴訟費用。至於一般訴訟,如果委任律師,除非是具備法律扶助資格或律師真的真的很耶穌心腸,否則,委任律師要給律師一筆不少的律師費。

(關於跟對方要第三審的律師費,延伸閱讀:第三審律師酬金【對造負責律師費】

須提醒的是,除了以上提到的強制委任律師代理的程序外,國家認為「打官司不一定有非請律師的必要」(戰爭上戰場不一定需要「武器」也能打的概念)。所以律師費原則上是不能跟對方要的。

因此,律師費常常是打官司最大的「副作用」(沒請律師不會打、請律師打贏又要不回律師費)

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打官司費用(3):時間、精力成本、關係破裂

打官司費用 ,除了看的見的金錢以外,「時間」也是需要花費的。打一場戰爭是需要演練、規劃、上場打仗、補給的,打訴訟也是一樣,需要事前蒐集證據、蒐集法條、司法實務見解、閱讀對方書狀、出庭、回應對方書狀、找資料…每一項都需要「時間」跟「精力」,而俗話說:「時間就是金錢」花時間一樣等於在花錢。

打官司費用
(打官司費用其中一項就是花時間,人生只有不多的時間,要用來打官司 ?)

此外,官司一打下去,原告、被告雙方的關係(婚姻、親情、友情、事業上合作關係)很可能就破裂,一去不復返了,請不要輕忽,因為這也是無形中的「費用」。

 

該不該打官司?應評估成本,且應思考再三!

打官司值得嗎? 先計算一下以上(1)、(2)、(3)總共要花費多少吧! 並且,也可自己想想,要進行訴訟所爭取的東西,「到底值多少錢」? 律師在接受訴訟委託時,通常也會為客戶做這樣的成本/效益評估,當然,有些事情常常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價值的(例如,維護名譽、智慧財產權維權、爭取自由、監護權、離婚或免於離婚、追訴犯罪實現公平正義等)!

聖經說:「你們要謹慎行事,不要像愚昧人,當像智慧人。要愛惜光陰,因為現今的世代邪惡。 不要做糊塗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以弗所書5章15-17節)

我們要把握每一個來自上帝我們的時間跟機會,願上帝賜智慧給每一位要打官司的民眾,有好的智慧來決定要不要進行一場訴訟!

若想了解更多,可依:怎麼查詢法律條文?指示,查詢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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