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條件是什麼?緩刑是什麼?

緩刑是什麼 ? 緩刑條件 是什麼?緩刑有限制嗎?

緩刑條件 是甚麼呢?首先要先了解典型的刑事訴訟流程是:
①因被害人告訴、其他人告發或檢察官主動發動偵查→②偵查→③起訴→④宣判→⑤執行(執行刑罰程序,如裁罰罰金、拘役、有期徒刑)。

被起訴不一定有罪(參考文章:被起訴一定有罪嗎? 檢察官起訴定罪率是多少呢?),要在以上皆段④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才會有緩刑與否的問題唷!

而「緩刑」的意思是「暫不執行刑罰」(也就第⑤階段這個程序),你可以理解為「留校察看」的意思,制度目的在於讓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給予被告一個在社會中「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刑法第74條,要讓法院宣告緩刑條件,條件如下:

1、法院判被告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沒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或 雖因受故意犯罪有期徒刑宣告,但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後不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以上。

3、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是適當的。

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緩刑制度的立法目的):
「緩刑制度,係基於刑罰之特別預防,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或初犯改過自新、復歸社會之目的而設,而刑法第74條之立法理由說明:『第2項係仿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應遵守事項之體例而設,明定法官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以相呼應。』等語,明示緩刑制度設置對犯罪行為人於緩刑附加負擔或條件之處遇措施,並兼顧被害人損害之撫平及安全之保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節錄):
「㈤緩刑之宣告:1.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倘認行為人有以監禁加以矯正之必要,固須入監服刑;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並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而行為人是否有改過向善之可能性及執行刑罰之必要性,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依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規定撤銷緩刑,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意旨參照)。2.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侵訴卷第199頁),雖本案因失慮致罹刑典,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調解,按月以金錢彌補A女之精神上損害,迄今為止亦均按時履行調解內容(見侵訴卷第203頁公務電話紀錄),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悔悟之心,對社會規範之認知亦未重大偏離。是以,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

 

怎麼樣更容易達成 緩刑條件  ?

要達成緩刑條件 ,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而此並不以被告已經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為必要。依「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司法院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宜認為是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

1、依被告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法院足信無再犯的可能。
2、除了1以外,具下列情形:

(1)初次犯罪。
(2)因過失犯罪。
(3)激於義憤而犯罪。
(4)不為私利而犯罪。
(5)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6)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7)犯罪後入營服役。
(8)現正就學中。
(9)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10)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11)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12)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判決:
「緩刑向來被認為是一種刑罰的節制措施,宣告緩刑與否,乃法院依職權得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完全以刑事被告已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失為其法定要件。

 

法院可以附加哪些緩刑條件呢?

法院宣告緩刑時,為了讓被告可以對過去的犯罪行為補償被害人,通常會附帶條件,常見者如:命令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此外,為了確保被告無再犯可能、促進社會將來和諧,法院也可能附帶條件如:請被告去政府或機關團體做志工、從事或協助公益活動、或命被告去做戒毒相關程序、又如果是習慣性有犯罪傾向,法院認被告一時很難改過的,就會是用「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法院對習慣性公開罵三字經的被告為「禁止被告繼續公然辱罵被害人」的命令。而以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措施,法院可以交付「保護管束」,也就是請地檢署的觀護人定期(如每個月)來監督、督促被告有無遵守附帶的緩刑條件。

 

刑法第74條第2項(緩刑條件)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緩刑之保護管束)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斟酌被告本案犯行所生之危害非輕,且顯示其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之尊重薄弱,為促使其日後重視法治,避免再度犯罪,及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仍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記取教訓,並確保其能如期履行賠償,爰併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本件所犯之罪,屬刑法第91條之1列舉之罪名),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未能深切反省,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一定刑之宣告確定,或未履行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法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如果被告都完成緩刑條件有什麼獎勵?

當被告在緩刑期間都有遵守法院所定的緩刑條件,則緩刑期滿後,法院判決「刑之宣告」就會失去效力,也就是相當被告自始就沒有犯罪的意思,當然也不會留下所謂的「前科」

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的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如果被告不遵守緩刑條件會怎麼樣? 法院可以 撤銷緩刑 !

如果被告不聽話,緩刑期間內故意犯罪或違反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法官如果也認為「宣告緩刑沒有讓被告在社會中改過自新的預期效果」,就會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實務上,不是只有單純不聽話的被告才會被撤銷緩刑宣告,也有被告曾經因為覺得他要上班,每個月跑地檢署報到、要服一定時數的勞動社會服務太麻煩,所以就主動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緩刑條件
(不乖乖 履行 緩刑條件 ,刑罰將會離被告越來越近)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緩刑制度,顯出上帝的慈愛與寬容

犯罪了,被告罪一定及死或要抓去監獄關起來嗎? 按著摩西的律法,婦人行淫是會被處死的,但耶穌原諒新約聖經中一位因行淫被逮的婦人、而不定婦人的罪,但告誡該婦人「不要再犯罪了!」(這就就可以看出是某種程度的緩刑條件)。

耶穌寬恕你生命中的罪,但不代表你可以一直犯罪,認罪跟悔改可以讓我們得到上帝的喜悅,現代緩刑制度,某程度也反映出耶穌對犯罪的寬恕與慈愛。建議正在閱讀文章的你,可以看看以下聖經的內容:

★聖經約翰福音第8章第1-10節: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裡。眾百姓都到他那裡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他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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