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病老闆可以開除嗎? 員工生病資遣怎麼做才合法?

員工生病老闆可以開除嗎 ? 員工生病資遣 怎麼做才合法?

生病,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員工一直生病,或不幸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新型冠狀病毒 )為防公司員工被傳染,老闆或HR人資們內心不免會有疑問:「 員工生病資遣 ,合法嗎」?

答案是:可以,但是要在「特定情形 」下「依循法定程序」,兩者同時具備,才合法。「染疫就開除」,是違法的唷!

 

要先知道,老闆可以開除員工的依據只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

為了保障勞工,勞基法規定老闆可以開除員工(資遣員工),但必須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除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主管機關核定外,否則,產假、職災的醫療期間 員工生病資遣 是違法的

依勞基法第13條條,勞基法八星期的產假期間或勞工職災的醫療期間(就醫期間),除非有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例如:因為Covid19新冠肺炎,全市或全國封城,雇主無法繼續營業),否則,因員工生病而資遣、開除是不合法的。

如果老闆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勞動主管機管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違反勞基法第13條等的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勞動契約之情形)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是不是職災員工,員工生病資遣的規定差很大

1、【類型1】可依職災保護法認定為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

如可以認定為職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可以請「公傷病假」,雇主如果不讓勞工請公傷病假,勞動主管機關應依職災保護法第33條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此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也不能因勞工請公傷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

此外,除有職災保護法第23條規定事由(①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②、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③、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外,雇主不得解僱勞工。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請假)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3條(罰則)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2、【類型2】不能確定為職業災害者

①於尚未確定為職業災害期間,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可請「普通傷病假」,且普通傷病假如果是在一年沒超過30日的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半薪。

②如普通傷病假期滿,則雇主應予留職停薪(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上限為1年)。

③如果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仍不能恢復工作者,依內政部74年8月20日(74)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釋,雇主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如果是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判決:
「按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為勞基法第13條所明定;又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職災保護法第23條、第29條亦有明定;另「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為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5條、第6條所明定。故依職災保護法認定為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除有該規定事由外,雇主不得解僱勞工,而未能確定為職業災害者,於尚未確定為職業災害期間,雇主應准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倘普通傷病假期滿,則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上限為1年,至於留職停薪期滿後,如勞工仍不能恢復工作者,其處理方法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8月20日(74)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釋「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是雇主得依上開規定於預告後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關係。」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老闆資遣員工前,應該要作資遣通報、發資遣費!

老闆因員工久病資遣勞工前,也應該要進行「資遣通報」,否則會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唷!(可參考此篇文章:資遣通報 ,【老闆必看】詳細Q&A問答全攻略,以免觸法!)

此外,老闆資遣員工,應該遵守規定,給予資遣費(可參考此篇文章:資遣 :你一定要知道的事,被資遣 怎麼辦? 資遣QA 全攻略一次看!


員工一直生病如果不是裝的,請老闆多多包容!畢竟,沒有人願意生病。如果員工真的因為生病無法勝任工作,請老闆也要按照勞基法規定來資遣唷!

聖經說:「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 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 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哥林多前書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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