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後再撤告,會因此讓誣告罪告不成嗎?

誣告 後再 撤告 ,會因此讓誣告罪不成立嗎?

不會唷,如果是虛構非真實的事項故意對他人提出「刑事」犯罪的告訴、告發,即使最後 撤告 ,最高法院認為,還是會成立 誣告 罪唷!

有些名人一出事,為了保住自己在媒體、社會一時的名聲,會選擇先提出刑事告訴,以提出刑事訴訟作為自清、危機處理的方式,然而,這樣亂告,可能產生誣告罪的風險。

所以,不要認為隨便學一些不正派人士或聽信不良律師的建議,明明知道是不實內容還故意提出刑事告訴陷害別人,就算事後 撤告 ,這樣是躲不掉 誣告罪 的!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故誣告完成以後撤回告訴,不過犯罪既遂後之息訟行為,與誣告罪之構成毫無影響。嗣後變更其陳述之內容,與已成立之誣告罪亦無影響(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26號、30年上字第3608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基於誣告之意思,而為足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申告,一經達到於臺北地檢署該管公務員時,其誣告罪即已成立,不因其嗣後有無撤回告訴之意思而影響誣告罪之構成。」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不要隨便誣告人,就算誣告後再撤告,還是可能會官司纏身,更讓自己得罪上帝!

聖經說: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 20:16)、

作假見證的,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也必滅亡。」(箴言 19:9)

耶和華所恨惡的有六樣連他心所憎惡的共有七樣: 就是高傲的眼,撒謊的舌,流無辜人血的手, 圖謀惡計的心,飛跑行惡的腳, 吐謊言的假見證,並弟兄中布散分爭的人。」(箴言 6:16 – 19)

誣告 撤告
不要隨便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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