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議是能讓案件起死回生的機制

再議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救濟方式

犯罪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認為檢察官不起訴的決定錯誤,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在「10日內」,寫書狀原做出「不起訴處分書」的地檢署提出「 再議 」聲請,請求原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重新審查不起訴的決定是否正確(例如:在再議聲請書內寫明:原檢察官有何適用法規不當或違反法院判決事實有如何認定錯誤有哪些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如果是寫一些主觀臆測的情緒性謾罵字語,如:檢察官跟被告勾結所以不起訴等等…是完全完全沒有幫助的,只會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如果超過10日才提出,檢察官就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項,直接駁回再議聲請,因此,收到不起訴書,應該立刻想一下自己服不服氣,要不要提再議,要不要請律師協助,應盡速決定,以免權益受損!

【以下舉例說明】:

假設居住於台北市的A男於110年7月1日因為停車糾紛,與B男在台北市某停車場發生口角爭執、互毆成傷,於110年7月20日向台北市某警局對B男提出傷害、恐嚇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110年9月1日偵查終結認B男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A男若於110年9月5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必須在10日內,向「臺北地檢署」提出聲請再議理由狀。如果A男在110年9月30日才提起 再議 ,是不合法的,不需審理即會被直接被駁回。

 

聲請 再議,需要費用嗎?

聲請再議 ,是不需要繳費給國家的,所以沒有所謂的 「再議費用 」。但也是因為如此,現行實務上欠缺制衡濫行聲請再議的機制。

被害人要聲請再議,唯一可能的較大支出就是:「律師費」。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聲請再議一定要聘請律師,不過不得不說,相較一般法律素人,如果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獲得再議成功的機會絕對是比較高的,畢竟律師受過專業訓練、除較有經驗外,對法條、法院判決的掌握絕對是遠遠超過一般人。

 

再議聲請 提出之後呢?

再議 聲請,依法會先由原來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重新審視再議有無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1項),不過,既然原檢察官已經經過嚴謹的偵查,進而做出不起訴處分,理論上,要原檢察官推翻自己做出的不起訴處分,這個機率雖然不能說是0,但是很少發生。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聲請沒有理由,就會把 聲請 再議 狀,送交「上級檢察署」(也就是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官來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2項)。

再議
(聲請再議,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再議無理由的函文)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高檢署檢察長如果認為:

1、再議聲請有理由,原偵查程序有不完備的情況,就會撤銷原不起訴的決定,將案件發回地檢署命令繼續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 )。

2、再議聲請有理由,偵查已經完備,就會命令原檢察署直接將被告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款 )。

3、再議請無理由,高檢署就會直接駁回再議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 )。

 

再議 結果多久會出來?

其實,如果要問再議結果多久會出來,答案是:不一定。因為個別案件繁雜程度不同、不同地區高等檢察署收案量不同、每個檢察官辦案的快慢、細心程度也不同、再議聲請狀撰擬的品質不同,並不會有一個固定的答案。

法務部曾公佈96年~105年高等檢察署處理再議聲請案件的速度,平均每一件約4.7日,如果跟依職權送再議的案件合併觀察,平均每件約2.2日即可終結。所以,如果高檢署在「分案當天就結案」,也不需要見怪了。

該提出再議嗎?

不起訴處分後,身為被害人的我,該提出再議嗎?見文章:不起訴處分後該再議嗎 ?【不起訴處分救濟】

再議成功率?

關於再議成功率,延伸閱讀:再議的成功率有多少?

 

我怕檢察官萬一不起訴,之後另外提告民事一定會敗訴嗎?

關於此主題,見文章: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連動關係】

聖經說:「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阿摩司書 5章24節),願每一位被害人都能利用再議制度讓惡人受罰,彰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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