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書可提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如果認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錯誤,可以在10天內寫書狀向原來提告的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 再議 ,請求原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重新審查不起訴或緩起訴書的決定是否正確。聲請再議的期限是10天,如果超過10天才提出,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項,直接駁回再議聲請。例如,居住在臺北市的A男在2025年7月1日因為停車糾紛與B男在臺北市中正區某停車場發生口角爭執、互毆成傷,A男在2025年7月20日向臺北市某警局對B男提出傷害、恐嚇告訴,2025年9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認為B男的罪嫌不足,並做出不起訴處分。A男如果在2025年9月5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檢察官的判斷不正確,就必須在10天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再議理由狀。如果A男在2025年9月30日才提起再議,則聲請再議是不合法的,檢察官可直接駁回再議的聲請。

提出再議聲請具有時效性,因此,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後,如果對檢察官的決定不服氣,宜儘速決定要不要提再議、要不要請律師協助提出聲請再議的理由書狀,以免失去聲請再議的權利!

聲請 再議需要費用嗎?
聲請再議是不需要繳費給國家的,但也是因為如此,實務上欠缺制衡濫行聲請再議的機制。被害人要聲請再議,需要較大支出就是律師費。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聲請再議一定要聘請律師,不過不得不說,相較一般法律素人,如果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獲得再議成功的機會絕對是比較高的!
提出再議聲請之後呢?
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1項,再議 聲請提出後,會先由原來做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檢察官重新審視再議有沒有理由,如果原來偵辦案件的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依法應該撤銷原處分。不過,既然原檢察官已經經過嚴謹的偵查,進而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理論上,要原檢察官推翻自己做出的不起訴處分,機率並不高。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2項,而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聲請沒有理由,就會把 聲請再議狀及相關卷宗證物資料,送交高等檢察署來審理。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高檢署檢察長如果認為:(1)再議聲請有理由,原偵查程序有不完備的情況,就會撤銷原不起訴的決定,將案件發回地檢署命令繼續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 );(2)再議聲請有理由,偵查已經完備,就會命令原檢察署直接將被告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款 );3再議請無理由,高檢署就會直接駁回再議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 )。
再議結果多久會出來?
再議結果多久會出來?法務部曾公佈96年~105年高等檢察署處理再議聲請案件的速度,平均每一件約4.7日,如果跟依職權送再議的案件合併觀察,平均每件約2.2日即可終結。所以,如果高檢署在分案當天就結案,也不需要見怪了。不過,此為統計數據,實務上,再議終結的日數,會因個別案件繁雜程度、不同地區高等檢察署收案量、每個檢察官辦案的快慢、細心程度、再議聲請狀撰擬的品質而有不同。
該提出再議嗎?
不起訴處分後,身為被害人的我,該提出再議嗎?見文章:不起訴處分後該再議嗎 ?【不起訴處分救濟】。
再議成功率?
關於再議成功率,延伸閱讀:再議的成功率有多少?
檢察官不起訴後,另外提告民事會敗訴嗎?
關於此主題,見文章: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連動關係】
聖經說:「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阿摩司書 5章24節),如果案件不幸被誤判,願再議制度能發揮功能,讓加害人受罰,彰顯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