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糾紛不可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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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調解的民事事件 參考表

一般遇到民事糾紛,通常都會想到要訴訟或打官司,但不見得每件糾紛都要以訴訟解決,向鄉鎮市公所、各級法院申請調解也是快速、省錢又可解決紛爭的途徑,然而,也不是每一種糾紛都可以調解解決,依據中華民國法務部98年11月所公布,不可調解的民事事件 如下:

主題事件相關法條備註
民法物權編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民法
第758條
僅得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不具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爭執土地地界所在 土地界址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
 動產質權設定民法
第884條
調解內容約定將特定動產作為調解債權實現之擔保,因設定動產質權,應將動產交付質權人始生效力,法院將無從核定。
民法親屬編結婚民法
第975條
1.婚姻自由不得附條件、期限,亦即不得調解應否嫁娶事宜。

2.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婚約之訂立或解除,應由婚約當事人自行為之。
 家庭糾紛 約定當事人應謹言慎行、不得毆打妻女、騷擾、飲酒、賭博等調解內容,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法院難以核定。
 履行同居義務民法
第1001條
不履行,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分居協定民法
第1001條
我國無分居制度,法院就分居協定無法核定。
 離婚民法
第1049條及第1051條
1.調解離婚僅生合意離婚之效力,尚須當事人自行為離婚登記,無法為強制執行。 2.子女探視權不得事先拋棄。
 否認子女民法
第1063條
否認子女之血緣,應向地方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民法
第1089條
1.原則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短暫交由他人管教必要外,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

2.倘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不得協議交由他人行使。

3.倘夫妻一方死亡,親權則由尚存之父或母行使,不得協議交由第三人(如祖父、伯叔、舅姑等)行使。
 監護權民法
第1094條
監護權改定不可由當事人協議,應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人。
 收養民法
第1079條及第1080條
欲收養他人子女,或養子女為未成年人之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不得為調解。
民法繼承編繼承權拋棄民法
第1174條
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不得拋棄。另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拋棄,應全部拋棄,不得一部拋棄,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票據法票據作廢票據法
第18條至第19條
票據遺失作廢,應經法院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非當事人同意即可作廢。

不可調解的民事事件 ,法院會直接進入審理程序!

以上 不可以調解的民事事件 ,如果進入法院,會直接進入審理程序唷!

如我是屬於這類案件,不要誤解為何法院都不幫你安排調解唷!

不可以調解的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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