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調解的民事事件 參考表
一般遇到民事糾紛,通常都會想到要訴訟或打官司,但不見得每件糾紛都要以訴訟解決,向鄉鎮市公所、各級法院申請調解也是快速、省錢又可解決紛爭的途徑,然而,也不是每一種糾紛都可以調解解決,依據中華民國法務部98年11月所公布,不可調解的民事事件 如下:
主題 | 事件 | 相關法條 | 備註 |
民法物權編 |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 | 民法 第758條 | 僅得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不具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
爭執土地地界所在 | 土地界址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 | ||
動產質權設定 | 民法 第884條 | 調解內容約定將特定動產作為調解債權實現之擔保,因設定動產質權,應將動產交付質權人始生效力,法院將無從核定。 | |
民法親屬編 | 結婚 | 民法 第975條 | 1.婚姻自由不得附條件、期限,亦即不得調解應否嫁娶事宜。 2.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婚約之訂立或解除,應由婚約當事人自行為之。 |
家庭糾紛 | 約定當事人應謹言慎行、不得毆打妻女、騷擾、飲酒、賭博等調解內容,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法院難以核定。 | ||
履行同居義務 | 民法 第1001條 | 不履行,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 |
分居協定 | 民法 第1001條 | 我國無分居制度,法院就分居協定無法核定。 | |
離婚 | 民法 第1049條及第1051條 | 1.調解離婚僅生合意離婚之效力,尚須當事人自行為離婚登記,無法為強制執行。 2.子女探視權不得事先拋棄。 | |
否認子女 | 民法 第1063條 | 否認子女之血緣,應向地方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 |
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 民法 第1089條 | 1.原則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短暫交由他人管教必要外,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 2.倘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不得協議交由他人行使。 3.倘夫妻一方死亡,親權則由尚存之父或母行使,不得協議交由第三人(如祖父、伯叔、舅姑等)行使。 | |
監護權 | 民法 第1094條 | 監護權改定不可由當事人協議,應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人。 | |
收養 | 民法 第1079條及第1080條 | 欲收養他人子女,或養子女為未成年人之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不得為調解。 | |
民法繼承編 | 繼承權拋棄 | 民法 第1174條 | 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不得拋棄。另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拋棄,應全部拋棄,不得一部拋棄,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票據法 | 票據作廢 | 票據法 第18條至第19條 | 票據遺失作廢,應經法院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非當事人同意即可作廢。 |
不可調解的民事事件 ,法院會直接進入審理程序!
以上 不可以調解的民事事件 ,如果進入法院,會直接進入審理程序唷!
如我是屬於這類案件,不要誤解為何法院都不幫你安排調解唷!